统计规章制度6篇(精选文档)

来源:旷琼范文网 时间:2023-07-24 05:20:01

内容摘要:统计规章制度第1篇国家制订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是为了组织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其制订的历史背景源于国家当时的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即“抓大放小”。理论上,企业只有多元化发展,低成本扩张,

统计规章制度第1篇国家制订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是为了组织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其制订的历史背景源于国家当时的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即“抓大放小”。理论上,企业只有多元化发展,低成本扩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规章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统计规章制度6篇

统计规章制度 第1篇

国家制订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是为了组织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其制订的历史背景源于国家当时的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即“抓大放小”。理论上,企业只有多元化发展,低成本扩张,才有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此政策指导下,各地企业纷纷重组组建企业集团。然而经过市场的洗礼,企业集团却很多已名存实亡,出现了很多问题。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现在作为企业集团监测,其存在仍还有现实意义。主要是可以监测企业集团的发展状况,弥补企业统计的不足,可以监测我国企业集团与国际企业集团的横向比较等。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实行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却没有变化,基于此,对其报表制度建议如下:

一、报告期。实行半年报或年报。原因是企业集团是以产权为纽带的联合体,涉及众多企业(小集团除外),它是以整个集团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有的大集团的子公司遍及全国乃至于国外。因此,实行季报或月报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应予以修改或调整。

二、调查对象。目前,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上规定,国家重点企业纳入了统计调查范围。从统计成本看,节约了费用,但使企业集团报表制度变成了不规范的统计报表制度。汇总数据,省(市)都不知其数据究竟是集团的数据还是重点企业的数据。因此,要明确企业集团统计调查对象为哪一级批准的企业集团或其他,原则是不能实行标准多重。它是一个全面调查,不是抽样调查也不是典型调查。

三、指标设置。总体原则,严格遵循会计表指标,尽量减少会计表指标外的指标。由于资料来源的局限性,加上企业统计人员素质及责任心的问题,因此,数据质量可想而知。建议取消职工教育费、研究开发费、流动资产年均余额等指标。对成员企业一览表,仅可以对企业集团成员作一些了解,在分析和监测中,意义不明显,应予以取消。对问卷调查部分,对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调查,应根据需要,采用一次性调查,而不宜采用定期调查;
对人力资源调查中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调查其意义不是特别大,也宜采用一次性调查;
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获得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以及购入原材料占全部原材料的比重,其数据不好把握,应考虑取消。

四、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是统计的生命。企业集团统计因针对的是大的企业联合体,其数据可查的主要是合并的会计资料,因此,在排除人为因素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决定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保证数据质量,在于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执行力。企业集团统计应是调查队的一个重要产品,它弥补了省市县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的不足。为了使之成为调查队的一个品牌,强化其数据质量尤为重要。只有严格认真执行《统计法》和湖北统计《条例》,数据质量才会有保证。

统计规章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特建立我公司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依照《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建设;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需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
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公司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公司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公司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公司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公司统计人员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公司统计报表每季度一报。

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统计规章制度 第3篇

为了维护统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统计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
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统计规章制度 第4篇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日以前。

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五章 统计分析

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六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规章制度 第5篇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的统计工作,是对全校的工作从数量方面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得出各项工作中的比例关系,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给领导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检查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进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来源。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我校教育和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情况,通过教学、行政后勤、基建、财务、外事、学籍管理和人事等项工作的、统计资料,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规划和编制计划以及检查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为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分析、改进工作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员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学院办公室设立一名兼职综合统计员;在部分重要职能部门,如财务、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中心、校产办等设立一名专职统计员;在人组办、教学办、研究生办、行政处、继教中心、基建处分别设立一名兼职统计员,形成以学院办公室为中心的统计工作网。

2、依照规定,我校各类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

3、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应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接管,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

二、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学院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2、负责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对综合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组织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校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4、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学院综合统计员职责

1、组织和协调各系、处等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并与各单位共同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三)各系、处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2、对本系统、本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负责审核。

3、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负责本单位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四)各系、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学院以及主管上级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建立健全单位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

三、对学校综合统计和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一)对学校综合统计的规定

1、学年初报表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表,有些数字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核准,综合统计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

2、在各类报表中,有些数据是几个部门的综合统计,必须做到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1、为做到数出一门,凡各职能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学校基本情况数据时,必须通过学院办公室的核准。

2、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时,必须同时报学院办公室一份。

3、各职能机构的统计人员在向综合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时,必须有本部门的领导签字。

4、上级主管业务机构直接下到学校的对口单位的报表,由各单位负责填报,需要其它单位提供数据时,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持,做到及时、准确,协助填好报表。

统计规章制度 第6篇

1、在医教管理处领导下工作。

2、统计室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核实和积累医院各项活动的原始资料数据,并由专人负责汇总、填报,做到原始资料来源落实,有据可查。

3、有价值的卡片、记录等资料,要归档长期保存。

4、认真、反复核对统计中的每个数字,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5、认真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做到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字迹清楚。

6、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统计指标进行的分析,写出各种统计分析报告。

7、根据规定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8、提供本院领导管理需要和各项科研所需的各种统计资料。

9、督促各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

10、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1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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